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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莆市監處罰〔2022〕11010179號(秦耕武)。該市荔城區一代加工經營點加工假冒“喬丹”商標運動鞋鞋底被罰款31719元。
處罰內容如下:
當事人:秦耕武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公民身份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2022年10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在莆田市荔城區拱辰街道七步村運步體育有限公司左側第一棟四樓的加工廠代加工(組合)喬丹運動鞋鞋底,現場查獲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的鞋底573雙,當事人現場供述該批鞋材是假冒他人商標的產品。當事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2022年11月03日,本局對當事人詢問并制作筆錄。
2022年10月3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依法對涉嫌商標侵權的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的鞋底573雙予以扣押,扣押期限30日。
2022年11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依法對涉嫌商標侵權的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的鞋底573雙延長扣押期限30日。
2022年12月29日,因扣押期限已屆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依法對涉嫌商標侵權的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的鞋底573雙解除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擅自于2022年09月起在莆田市荔城區拱辰街道七步村運步體育有限公司左側第一棟四樓代加工(組合)鞋底經營活動。2022年10月22日當事人為謀取利益,在未經“喬丹”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持有人授權或委托的情況下,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代加工(組合)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鞋底,截至案發,當事人共代工(組合)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鞋底573雙,尚未交貨,被執法人員全部扣押。上述組合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鞋底每雙加工費1.5元。按口頭協議委托加工侵權商品價格計算,當事人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共計859.5元。
當事人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經營沒有建賬,執法人員在檢查現場也未查獲其經營賬目,其違法所得無法查清。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2.詢問筆錄1份;3.訂單記錄2份;4.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5.商標注冊證1份。
本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當事人依法送達了《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莆市監罰告〔2022〕1101017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也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沒有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要舉行聽證,本局視為當事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未經“喬丹”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持有人授權或委托的情況下代加工(組合)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鞋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能積極配合,如實陳述案情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生產加工活動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屬于《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本局決定予以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改正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標有“喬丹”圖形注冊商標的鞋底573雙,并處31719元的罰款,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如數繳納罰款:1.通過繳款通知書中指定的銀行柜臺、手銀、網銀等辦理;2.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掃一掃“福建省非稅收入收繳‘云繳費"二維碼”進行繳費。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以上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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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莆市監處罰〔2022〕11010179號(秦耕武)。該市荔城區一代加工經營點加工假冒“喬丹”商標運動鞋鞋底被罰款31719元。處罰內容如下:當事人:秦耕武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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